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3民初355号
案号
(2021)苏0703执1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昊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金及押金共计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昊对被告连云港昊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昊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昊负担(原告徐州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连云港昊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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