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贻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4********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3民初2460号
案号
(2022)苏0703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贻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益林劳务费4842元;二、被告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吴贻友共同负担(因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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