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1********0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4671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1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透支款项的本金16299.45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之和以本金1629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韩丽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7元,由被告韩丽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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