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孝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3********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3697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国友借款8.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王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45元,由原告王国友负担775元,被告何孝斌负担3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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