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孝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民初3697号 |
案号 |
(2022)皖0503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国友借款8.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王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45元,由原告王国友负担775元,被告何孝斌负担3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