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燕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5********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5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国旺、贺燕芝、饶济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泽武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减去三被告已给付的10000元利息);被告饶国旺、贺燕芝、饶济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泽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饶国旺、贺燕芝、饶济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