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T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1民初17576号
案号
(2022)沪0101执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982,632.90元;二、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租金982,632.9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罗白强、农晓燕、唐瑞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9.75元,减半收取计8,724.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被告安徽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罗白强、农晓燕、唐瑞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698.71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农晓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2T5FT42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和州大道蒲建标准化厂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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