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9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6051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彦借款本金135827元,支付利息83917.4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以后利息以本金1358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合计219744.48元;二、驳回原告王彦对被告焦兰影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潘井龙、潘井卫、刘国庆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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