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2********5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338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建军、张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026356.52元截止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及罚息9681.85元,合计1036038.3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邢建军、张艳杰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以被告邢建军、张杰名下坐落于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1-302等2处民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551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0552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6元,由被告邢建军、张艳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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