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大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01********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901民初1940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2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大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尾号7478的信用卡本金48496.29元及截至2021年2月15日止的利息7977.91元、违约金8627.15元,合计65101.35元;并支付以本金48496.2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李大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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