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前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99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4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前来、于兴珍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二勇、苗叙梅代偿款105494.7元及利息(利息以1054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严二勇、苗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前来、于兴珍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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