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孟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6969号
案号
(2022)苏0707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孟艳、王崇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培志支付借款83719.62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至,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培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保全费1114元,律师费4500元,计6950.5元,由被告朱孟艳、王崇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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