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7刑初210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3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8)苏0707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雷小忠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三、被告人张幸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四、被告人张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五、被告人孙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六、被告人张小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七、被告人彭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雷小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九、被告人王明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曹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十二、责令被告人王征、张幸福、张诗杰、孙娣、张小丽、彭建明、雷小忠、王明媚、高强、曹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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