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4********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3民初1979号
案号
(2021)苏0703执1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顺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志营借款本金47513.24元和利息(以97513.2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照2020年9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7513.2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志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顺兵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承担款项于给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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