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229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执99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6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8月13日之前为519893.74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对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顾中河西侧的房屋及土地【村镇房屋他项权证编号:兴戴20160026,土地他项权证编号:兴他(2016)第327号】的变卖、拍卖款,就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卫东、徐萍、李迎春对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李卫东、徐萍、李迎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40元,由被告江苏东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卫东、徐萍、李迎春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03984229E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高速互通口南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