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65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民终749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2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即: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支付场地使用费16537.5元;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支付水电费15081元;驳回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黄山市体育中心与汪磊、汪晓红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黄山市体育中心、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三、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支付合作费用91048.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104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汪晓红对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82元,由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负担2882元,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晓红负担1300元;保全费2770元,由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晓红负担870元,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负担1900元。汪晓红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元,由汪晓红负担;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黄山市柒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负担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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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晓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35516165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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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