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元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4********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2545号
案号
(2022)皖0504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曹元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4003877218067047146《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曹元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归还截至2020年3月13日贷款本金人民币184890.06元,利息及罚息9215.84元,合计194105.9元;三、曹元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若曹元涛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曹元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平山路468号西塘名苑17-1605室不动产,并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价款在2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曹元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2元,保全费15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27元,由曹元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