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桐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4457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4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桐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方1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桐桐负担,(该款原告王东方已预付,被告周桐桐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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