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尤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9********1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3483号
案号
(2022)皖0504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燕支付租金人民币25088元(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海燕逾期利息(包括以1254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0月1日、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0588元尚未清偿部分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王集团有限公司、王尤赛对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14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王集团有限公司、王尤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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