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11********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049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蒋华、武永玲欠付原告邱锦借款本金30500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28日利息以250000元计;二、关于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所有借款利息的还款方式:被告蒋华、武永玲于2021年11月1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上述第一项欠付利息250000元;于2021年12月1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于2022年1月1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三、关于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还款方式:被告蒋华、武永玲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每月1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30000元;2022年8月11日前归还本金350000元;该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1日起以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每个还款月的利息与本金同期支付;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二、三项按期如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的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五、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6000元,此款2021年11月11日前付清;六、如被告未按期如约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12号a36室房屋和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21号亚东城学林雅苑23幢1208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七、案件受理费34268元,减半收取17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蒋华、武永玲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12月1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