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传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6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2516号
案号
(2022)皖0504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传海、胡凤英、宋家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能玲借款本金250000元;三被告并自2021年9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以2021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传海、胡凤英、宋家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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