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7850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5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及违约金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二、被告梁丹丹、阜阳市鸿欣缘商贸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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