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5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4918号
案号
(2022)皖0504执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霞、俞光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325.04元,合计95325.04元;二、刘霞、俞光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韦平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刘霞、俞光春追偿。如果刘霞、俞光春、韦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保全费973元,合计2065元,由刘霞、俞光春、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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