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2942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安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坤友货款2517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财产保全费177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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