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广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8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4809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广涛、胡晓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减去已扣的利息2.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被告鲍广涛、胡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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