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5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7291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伟、陈彦同、李纯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洪春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193013.33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4元,由被告孟伟、陈彦同、李纯清负担10123元,原告杨洪春负担89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孟伟、陈彦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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