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3民初5106号 |
案号 |
(2022)皖132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芳自愿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大渠欠款10000元,如逾期未给付,被告自愿以本金10000元,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同意。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元,原告吴大渠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