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4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14号 |
案号 |
(2022)桂0603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娇向原告韦科健偿还借款本金37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7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平安银行年利率0.8%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原告韦科健已预交),由被告李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