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02********5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02执1589号 |
案号 |
(2022)鲁0502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景霞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363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