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传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6********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民初2483号 |
案号 |
(2022)苏0707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传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光阳支付货款8895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卞光阳要求被告连云港本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被告穆传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