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坤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1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91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2)苏0791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坤军欠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71596.6元,被告杨坤军自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底向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至2022年10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杨坤军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主张;如被告杨坤军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杨坤军承担全部剩余货款的利息(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二、被告杨坤军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168只氟利昂钢瓶,如到期不能返还,则按每只4000元进行折价赔偿,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65000元、诉讼费17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坤军负担,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给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被告杨坤军有一期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原告连云港九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可以提前要求被告杨坤军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