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QP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4353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1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春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春芬负担。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三份通话录音,有两份录音是与被上诉人方的销售顾问苏晴的通话录音,另一份录音是与被上诉人方的销售总监的通话录音,证明当时房屋确实是涨价了,而且对方也承诺交5000元,将25000元全部退款,被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而且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证据没有体现出我公司涨价。本院其他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刘春芬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并结合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中答辩意见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谁违约、2万元款项应当如何处理。2020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石家庄恒大时代新城认筹协议书》,上诉人刘春芬向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优惠登记金2万元。202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石家庄恒大时代新城商品房认购书》,从双方对该款项用途的约定看,该2万元款项具有购房意向金的作用。上诉人刘春芬前去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时,因尚有相关争议,双方对交纳房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达成共识。上诉人要求将交纳的2万元退还,不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万元购房意向金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从解决纷争及公平角度来考量,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该2万元返还给上诉人刘春芬。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春芬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上诉人刘春芬20000元。如果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述合计1200元,由被上诉人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国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2MA0CR5QP9T
登记机关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窑上村小康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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