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小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7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584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3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阿彬借款本金人民币343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3757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43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小芹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李阿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小芹在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后,可依法向被告陈俊伟追偿;三、驳回原告李阿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280元,由被告陈俊伟、陈小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俊伟、陈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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