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1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3民初1227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程素娟和杨光共同向原告邢台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被告程素绢、杨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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