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5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隆民二初字第77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25万元、至2015年2月2日所产生的利息119 54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5万元、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所产生的利息 24 00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9 00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 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刘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 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561元,被告廖立华、向海凤负担3 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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