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二初字第77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25万元、至2015年2月2日所产生的利息119 54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5万元、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所产生的利息 24 00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被告廖立华、向海凤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9 000元及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 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刘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 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561元,被告廖立华、向海凤负担3 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