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刑初335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荣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予以扣除。)被告人赵玉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伊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将被告人赵玉宝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王荣华、伊祥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