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9********0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5650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于安徽省木嘉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233985元,被告刘立刚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同意对该货款承担给付责任,此款被告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原告于被告给付该100000元及下述案件受理费、-2-保全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余款133958元被告保证于2022年3月1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入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帐户即视为履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九龙支行,帐号:32001761236052501535);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货款部分及以同期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