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1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立国、张梅、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根宝借款人民币9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9万元本金从2021年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00元,原告负担622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3080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