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7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1456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2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亚林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并偿还原告刘亚林借款本金人民币588640.09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88640.09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震宇、施云、泰州市希云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明云机械厂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刘亚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震宇、施云、泰州市希云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明云机械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后,可依法向被告王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86元,由被告王希、王震宇、施云、泰州市希云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明云机械厂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希、王震宇、施云、泰州市希云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明云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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