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24民初2109号 |
案号 |
(2017)湘0424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春林、刘荣华承认尚欠原告陈建中本金16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戴春林、刘荣华自愿在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陈建中本金20万元及利息93334元;自愿在2017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款日止);自愿在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款日止);自愿在2018年2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款日止);自愿在2018年5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款日止);自愿在2018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还款日止);每次均利随本清。三、若被告戴春林、刘荣华未按上述第二项如期如约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陈建中即可在每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对被告戴春林、刘荣华下少的所有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全案执行。四、若原告陈建中依据上述第三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告戴春林、刘荣华自愿承担原告陈建中同意放弃的前段利息18万元。五、被告陈金水、中山市春发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四项款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戴春林、刘荣华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