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玉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02********6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2民初2856号
案号
(2022)湘1102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唐玉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下欠租金44892.5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4892.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唐玉杰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唐玉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下欠赔偿费55元;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唐玉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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