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文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1********1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兵1202民初269号
案号
(2022)兵1202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文同向原告仰梅英偿还借款48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范文同向原告仰梅英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03分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1458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共为398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仰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9元,由被告范文同负担9038元,原告仰梅英负担21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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