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爱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1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5241号
案号
(2022)苏1204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息105621.62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4641元、罚息937.13元、复利43.49元(截止2021年10月25日),以及2021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复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被告刘爱林负担(原告同意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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