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3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004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志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丰饲料经营部货款2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至付清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被告李志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