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席军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553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2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席军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家庆偿还款借款本金2439578.98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8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50000元。二、在对被告席军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尚尉对被告席军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志芹以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龙都花园第20幢2单元703室房屋市场价格范围内对被告席军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家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家庆承担516元,由被告席军磊承担31124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尚尉对该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王志芹在涉案市场价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