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天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5797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天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余平、周明恒偿还借款本金494677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84677元的利息为124500元;本金6万元的利息为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为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史朝华对上述被告顾天奎的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戴余平、周明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余平、周明恒负担1083元,由被告顾天奎负担10234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戴余平、周明恒,被告史朝华对其中82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