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327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晨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李晨晨、崔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405.63元及利息、滞纳费(截至2020年6月19日利息和滞纳费9340.13元;以7340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李晨晨、崔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202元;四、被告李晨晨、崔丽娟未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晨晨名下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金茂大厦c幢东单元3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保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份额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李晨晨、崔丽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晨晨、崔丽娟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