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诚信仓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65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4137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诚信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46727.13元及逾期利息(以5046727.1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1.5,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连云港诚信仓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陈和平、董芹、樊保林、许银华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和平、董芹、樊保林、许银华对被告连云港诚信仓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诚信仓储有限公司、陈和平、董芹、樊保林、许银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时与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并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673013658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