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道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797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天轩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92250.5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5%计算的利息;被告蓝道锋、林慧琴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以被告蓝道锋、林慧琴名下设立抵押物权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国际花园的24幢113室、25幢111室、25幢113室的相应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泰房他证海陵字第000048003号房屋他项权证、泰州他项(2014)第6713号土地他项权证、泰房他证海陵字第000048004号房屋他项权证、泰州他项(2014)第6714号土地他项权证、泰房他证海陵字第000048005号房屋他项权证、泰州他项(2014)第6708号土地他项权证)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三、被告蓝道锋、林慧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天轩家园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7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7954元,由被告泰州市天轩家园建材有限公司、蓝道锋、林慧琴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7954元,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5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