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加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5********1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刑初294号 |
案号 |
(2022)皖0503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毕加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能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费介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毕加翠退出违法所得555700元,退赔到位后予以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徐凌退出的违法所得419550元,被告人夏能涛退出的违法所得178550元,被告人费介萍退出的违法所得1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衬衫二件、耳塞二个、摄像头二个、充电宝二个、信号发射器二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