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加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1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刑初294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毕加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能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费介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毕加翠退出违法所得555700元,退赔到位后予以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徐凌退出的违法所得419550元,被告人夏能涛退出的违法所得178550元,被告人费介萍退出的违法所得1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衬衫二件、耳塞二个、摄像头二个、充电宝二个、信号发射器二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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