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刑初112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方士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安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洪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毕长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潘天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刘先红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即抽逃出资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武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江光荣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方士嘉在24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其中,26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季玉成,2200000元作为刘先红可供执行的执行财产;责令被告人方士嘉继续退出违法所得52776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方士嘉违法所得292159.81元,查封的小型汽车四辆及花山区名士苑99-101房屋属被告人方士嘉部分,用于缴纳应交款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剩余部分应予返还。十、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手机六部,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洪伟违法所得44.29元,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洪伟继续退出违法所得349955.7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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